合肥发布医美广告提醒告示 制造“容貌焦虑”等将被重点打击

合肥在线2022-12-11  187

导读:禁止制造“容貌焦虑”;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分享等形式发布医美广告。12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醒告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

禁止制造“容貌焦虑”;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分享等形式发布医美广告。12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醒告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等活动进行规范。

告示明确,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针对各类医美广告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十类违法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或者误导宣传表述。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此外,告示还明确,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

(柴建飞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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