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女儿财产谁作主? 民法典原则要记牢

合肥在线2022-01-13  209

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老王与杨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女,分别是大女儿王大花与小女儿王小花。王大花与王小花均未成年,其中小女儿王小花生于2015年。2016年5月10日,老王与杨丽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女儿王大花归父亲老王抚养,母亲杨丽不付抚养费;小女儿王小花归母亲杨丽抚养,父亲老王不付抚养费。

在老王与杨丽离婚前的拆迁安置中,老王、杨丽、大女儿王大花均获得了安置资格,三人均选择了房屋安置,每人获得47㎡的安置份额,后小女儿王小花作为家庭新增人口亦获得安置资格,选择的是货币安置。老王与杨丽离婚后,为保证杨丽和王小花的住房条件,老王与杨丽将王小花与王大花的安置待遇进行了互换。2019年12月29日,老王与杨丽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二次协议,根据2017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杨丽于2019年12月29日给付老王32000元抵扣安置房,系杨丽和王小花应分安置房94㎡的应交费用(此款落实后此书为收款收据)。老王负责与父母沟通,保证给杨丽办理分房、授权委托书、户型选择确认单,保证杨丽顺利分到房。双方不因此事再纠缠,杨丽也不再追究王小花的安置问题(王大花与王小花安置置换)。老王与杨丽均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分得的拆迁安置房由王小花与杨丽实际居住使用。

分得拆迁安置房后,王小花认定房屋安置与货币安置价格差距悬殊,承诺书系杨丽与老王所签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老王与杨丽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作为王小花监护人的杨丽与老王离婚后,王小花跟随杨丽共同生活,为保证王小花的居住条件,杨丽与老王将王小花的货币安置补偿与王大花的房屋安置补偿予以互换,系为王小花的实际需求所考虑,即使该处分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王小花的财产权益减少,但基于该处分行为的真实性与必要性,结合双方家庭生活状况及王小花与杨丽已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应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故对于王小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小花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法律设立监护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特别是在被监护人中占较大比例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现实中,部分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替他们处理部分事务时,却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

为此,《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两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态度,也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法律依据。其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该规定不仅更好地保障了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和健康成长,保护他们合法的财产权益,更充分体现出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以及“通过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对相关司法工作的明确引导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弱势群体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用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而且需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做出判断和权衡。该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互呼应,充分考虑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涉及与被监护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时,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未成年人做出了个性化选择,赋予他们更大的话语权,这对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财产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三、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常常体现在财产监管上,《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了“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此项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弱弱地问一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您孩子的压岁钱还在吗?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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