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从“辣笔小球案”谈英烈名誉荣誉的全面保护

合肥在线2022-02-11  258

导读:编者按: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增加规定高空抛物、顶替上学、暴力催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基因编辑应用等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法网,回应社…

编者按: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增加规定高空抛物、顶替上学、暴力催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基因编辑应用等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法网,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民众权益。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1年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子明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法律解读

2022年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本案入选其中。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中华民族涌现出了无数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他们以无私奉献和牺牲捍卫着国家的主权,守护着人民的安康,呵护着我们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其名誉、荣誉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然而,近年来,少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丑化、贬损、质疑和否定,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从“调侃董存瑞炸碉堡”“质疑邱少云烈火焚身有违生理常识”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辱骂海空卫士王伟”等等,这些违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把抹黑英烈当成一种哗众取宠的工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的立法呼声也愈加强烈。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入刑,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将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单独入刑,将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惩治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有裨益。

侮辱、诽谤英烈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被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规定基础上,针对英烈的特殊社会地位,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专条规定了侵害英烈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凸显了法律对英烈权益的特殊保护。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英烈权利主张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该法还规定了英烈保护的私益诉讼规则和公益诉讼规则,明确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利。未来,《英雄烈士保护法》将与《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交相呼应、综合发力,从刑事、民事、行政等多角度全方位地构筑起完整的英烈保护法律体系。

三、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任性”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戒。作为一名公民,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能丧失基本的良知和守法的底线,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英烈及其家属的感情,还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情理法皆不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谨言慎行,共同营造“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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