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名管理办法拟修订 有历史价值“老地名” 不得更名

合肥在线2023-08-02  158

导读:颁发施行近20年的《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地名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亟须通过政策修订来破解。7月28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了《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前公众均可提交意见建议。地名命名更名…

颁发施行近20年的《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地名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亟须通过政策修订来破解。7月28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了《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前公众均可提交意见建议。

地名命名更名有“十大禁忌”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9章48条比原办法丰富了不少,包括总则、地名的统一管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九个部分。

地名命名更名的方式和原则与时俱进,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的诸多禁忌,主要是含义明确、健康;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本市范围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另外,市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地名,不应重名和同音,并避免与市辖区范围内的地名重名和同音;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名名不符实要及时更名

对于更名,老办法较简单,即申请更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地名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更换地名标志。废止的地名由市、区政府予以公告。

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针对行政区划、城市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内街路巷桥梁隧道、住宅区楼宇、公交和轨道交通站点、广场纪念地名胜古迹等不同类型的地名更名,分门别类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经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要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与此同时,合肥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但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将有历史的地名列入保护名录

比照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市政府应从本土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市民政局将对本土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地方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应当预先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同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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