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9月3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四位被告人为非法获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他人“跑分”转账等,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起,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及从网上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网站进行出售,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韩某璇、韩某颖从汤某某网站购买近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抖音等平台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别人点赞,并出售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从汤某某网站及韩某璇、韩某颖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4万条,以认证支付宝账号在“跑分”平台帮助别人转账,以及实名认证抖音账号给自己直播账号点赞,非法获利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任某某、韩某璇、韩某颖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韩某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韩某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非法获取行踪、通信、征信、财产、健康生理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四被告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均超过5000条,非法获利也均超过5000元,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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