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合肥市发布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政策新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变化内容如下:
(一)降低职工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门槛费)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由800元,调整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
温馨提示
1.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下同)已达400元的,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
2.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已达200元但不足4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3.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不足2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 200 元后方可享受待遇: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诊时所在医疗机构计算起付线: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费用纳入累计),可直接享受待遇;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附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按基层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三)明确异地门诊待遇
办理备案的异地人员(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参保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
温馨提示
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四)职工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继续执行现行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即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职工5000元。在职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退休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为70%、60%。
温馨提醒
此前已享受了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的,不再按新政策重新计算报销待遇。
附件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具备医保住院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含医养结合机构),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详细信息请长按下列二维码。↓↓↓
合肥市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截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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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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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动态调整将及时在“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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