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市经信局获悉,日前,《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分档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未来,我市将根据市级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实施亩均效益分档财政奖励,激励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根据市级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原则上按110%比例享受市级财政政策(不突破政策资金额度上限),并优先推荐国家、省级相关政策;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原则上按100%比例享受市级财政政策、特别先进的项目向上推荐争取;C类(规范转型类)企业,原则上按70%比例享受市级财政政策、不优先向上推荐争取(不包括补偿性财政政策);D类(调控帮扶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财政奖励政策(不包括补偿性财政政策)、不优先向上推荐争取。此外,不列入亩均效益评价范围的企业,按原比例享受市级政策。
“此次出台的分档财政奖励政策适用企业范围是已经市亩均办发布评价结果的企业。由分档财政奖励政策条款的执行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以及相关专项产业发展政策奖励,凡涉及参评企业的,原则上均与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进行挂钩,实施分档财政奖励。(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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