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关系文明城市创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今年8月31日,合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决定》对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闭环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加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养犬人的义务,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
坚持问题导向
2021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未按要求进行犬只免疫、擅自掩埋犬只尸体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作出了处罚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部分内容与之不相一致,有必要作出相应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修改列入本年度工作要点。为做好这项工作,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全面了解《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为修改《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执法检查组线上征求意见,线下上门调查,发放问卷,面向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还组织召开多方座谈会,面对面了解群众诉求。在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犬只诊疗经营机构等点位全方位开展实地检查,在“早6晚7”遛犬集中时段,随机开展暗访,了解真实情况。执法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条例》的实施成效,指出《条例》实施对规范群众养犬行为、推进合肥文明城市创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查发现,我市暂无政府出资建设的犬只收容场所,主要通过委托具备相应动物防疫条件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第三方开展犬只收容处置工作,《条例》涉及的犬只收容场所设置、管理等内容需要调整完善。此外,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接种狂犬疫苗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以规范。
职责更加明确
《条例》第六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修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配合本区域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工作,缓解了“流浪犬不好管理”的难题。
《条例》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通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等监管工作。”这表明,规范养犬管理全过程,最终实现了“闭环”,扣牢了最后一粒“扣子”。
《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必须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得到进一步规范明确。
第十二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删除了“一般管理区域”的前提,这意味着,养犬人不论在重点管理区域还是一般管理区域,都要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此外,结合有关上位法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还进行了其他修改,文字表述更加完善规范。
更加切实可行
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法工委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对《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进行了认真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起草《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随后,会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定(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接到市政府《决定(草案)》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决定(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进一步完善了犬只收容场所设置、理顺了养犬管理相关部门职责,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犬绳1.5米的规定过于细化”“要明确犬只收容场所的主管部门”……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修改《条例》展开讨论,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让修改后的《条例》更加切实可行。
《决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的施行,将更好助推文明新风,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情况,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动《条例》落实见效。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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