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并于11月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维护竞争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管理办法》,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不良行为管理采用记分制,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监管部门首次发现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同时竞争主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预警。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预警或记5分的,披露期为一个月;不良行为记录为记10分及以上的,披露期为三个月。
《管理办法》还规定,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建立信用评定机制。
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处理?《管理办法》明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比如,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记5分;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分;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记10分。
此外,竞争主体存在两年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的;在监管部门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拒绝配合调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将按基准分值增加5分记分。
据了解,《管理办法》并不是一味以“罚”为主,对于竞争主体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提供串通投标或专家违法相关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基准分值减少5分记分。
根据《管理办法》,我市监管部门将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管理办法》明确,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此举也意味着,信用评定将对招投标主体在今后的招投标行为中产生评级优先的作用,根据记分情况,将影响招投标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在合肥市场参与项目的资格。而不被记分、获得最高信用等级的主体,则获得更多优势。(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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