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乡村振兴局获悉,《合肥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确权登记、资产运行(营)管护、资产收益分配、资产清查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32条,旨在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逐一登记造册动态管理
据了解,《暂行办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地方债券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以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区域协作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以扶贫名义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在过渡期内,衔接项目资产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确定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村(社区)和农民群众的激励作用。扶贫资产确权后需经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登记要分年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形成登记台账。扶贫资产台账要按照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此外,对于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把资产运行(营)好管护好,事关保值增值。《暂行办法》指出,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管护可结合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扶贫资产收益如何分配?《暂行办法》明确,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要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按协议由合作主体上缴村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分配收入。主要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基层公益事业建设、巩固产业发展和收益分红等方面,可与村集体其他经营性收入统筹拟定使用分配。收益分红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向没有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倾斜。
造成损失依法依规惩处
根据《暂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暂行办法》指出,产权所有人对扶贫资产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公告公示扶贫资产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依法依规惩处。
据了解,2021年我市全面排查摸清各类扶贫资产项目形成的底数,分年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纳入台账管理扶贫资产达57.82亿元,已完成57.64亿元资产确权登记,确权比例99.73%,未发现扶贫项目资产闲置问题。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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